信鴿比賽前,主辦方在網上發(fā)布了一份懸賞廣告,并以信鴿進入主辦方安排的公棚為這則懸賞廣告合同生效的標志。但其中一名參賽者在只繳納了一半參賽費用的情況下,被主辦方允許參加比賽并獲得冠軍,直至在領獎時才交齊了所有費用。因此,主辦方又以其不符合參賽資格為由拒絕支付獎金。在協(xié)商未果的情況下,雙方最后還是鬧到了法庭上。面對看似簡單實際上卻矛盾重重的案情,細致的女法官以女性特有的細致,公平地判決了此案……
選手贏了信鴿比賽
主辦方卻拒絕支付獎金
去年秋天,章丘的寧某以某賽鴿中心的名義在網絡上發(fā)布了一則賽鴿比賽的宣傳廣告。在這則比賽廣告中,不僅說明了賽事獲勝者最終的獎勵為一輛價值10萬元的汽車或同等價值的獎金。還載明只要參賽鴿子交入公棚,即為雙方合同生效,而主辦方和參賽方都必須因此遵循合同條款。此外,參賽者還需為每只鴿子交付300元的參賽費用以換取參賽卡等條款。
這則廣告發(fā)布后,省內不少信鴿愛好者都帶著信鴿報名參加,其中就包括了來自淄博的仇某上交的12只信鴿,只是到比賽結束,仇某也只交了其中6只參賽信鴿的參賽費用。“沒有交齊費用,就拿不到參賽卡。但恰恰就是仇某的這12只沒有拿到參賽卡的信鴿,在最后獲勝。”主審此案的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王云法官告訴記者,當主辦方按規(guī)定要求仇某出示參賽卡時,仇某才剛剛補交了另一半參賽費。但由此,主辦方也以仇某不符合參賽資格為名,拒絕向其頒獎。“雙方多次協(xié)商未果后,仇某最后決定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要求主辦方向他交付獎金。”
法院認定
參賽者確實奪冠
“在比賽開始前,仇某報名參賽的12只鴿子被放進了公棚,按照寧某宣傳廣告的規(guī)定,從表面上來看,這意味著參賽者仇某和主辦方寧某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生效。”王云法官說,寧某發(fā)布的這則宣傳廣告其實也是一則懸賞廣告,可問題在于,仇某并未繳納足夠的參賽費,而寧某是明知未收齊仇某參賽費的情況下就允許對方參賽的。“看似簡單的案情,但其中卻也矛盾重重,于是我一開始只能查詢資料。”
經過查詢,王云法官發(fā)現其實類似的案例在北京也曾發(fā)生過。而且與此案都有一個相似點,那就是參賽者都在未交齊費用的情況下參賽,且也都是在比賽尚未結束,但已經知曉自己將會奪冠的情況下再交付了另一部分參賽費。本案中,被告寧某以某賽鴿中心的名義發(fā)布了懸賞廣告。按照比賽規(guī)定,原告向被告繳納信鴿,是對參加本次大賽予以承諾,該意思表示真實、內容合法有效。“所以依照這一點,法院也承認此次比賽的獲勝者確為仇某。”
未能完成懸賞事項
冠軍訴請被駁回
那既然法院都已經承認仇某確實是獲勝者,何不直接宣判原告仇某勝訴?“仇某當時確實沒繳納足夠的參賽費來換取參賽卡,他只是在領獎前才補交了其余參賽費用。這合乎比賽規(guī)則嗎?”細心的王云法官發(fā)現,實際上在寧某發(fā)布的懸賞廣告上,還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條款那就是無參賽卡的信鴿參加比賽,組織方不予兌現獎金。而該合同,也就是寧某發(fā)布的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提供的,沒有約束力,因而仇某的參賽資格本來就已經違約了。“這也就是說,仇某雖然獲勝,并在最后交齊了所有費用。但由于他比賽前沒有交齊所有參賽費,故而不能證明仇某完成了懸賞事項,因此寧某發(fā)布的懸賞廣告對仇某不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”
由此,雖然在仇某未交齊費用的情況下參賽是有主辦方自身的原因,但由于仇某確實未能完全履行主辦方提出的要求,故即使仇某獲得了比賽冠軍,也不能依照冠軍獲取相應的獎品,“所以法院駁回了仇某要求寧某支付10萬元獎金或同等價值汽車的訴請。”
記者陳偉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