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信鴿協(xié)會授權(quán)發(fā)布李捷一案的答辯狀及相關(guān)證據(jù)
發(fā)表時間:2010-02-08 0:03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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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信鴿協(xié)會授權(quán)發(fā)布李捷一案的答辯狀及相關(guān)證據(jù)
北京市信鴿協(xié)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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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事 答 辯 狀
答辯人:北京市信鴿協(xié)會
法定代表人:王寧
地址:北京市宣武區(qū)太平橋10號
電話:
被答辯人:(原告)李捷 男 漢族
1961年5月15日出生
住址:北京市宣武區(qū)長椿街東里23樓3門66號
電話:13426245997
北京市宣武區(qū)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捷訴北京市信鴿協(xié)會一案(卷號2010宣民初字第2628號)原告以合同債權(quán)糾紛起訴,根據(jù)原告的起訴書,被告作如下答辯:
(1) 原告參加2009年秋季1000公里大獎賽的參賽鴿比賽成績無效。
2009年11月北京市信鴿協(xié)會舉辦秋季比賽,原告的賽鴿在11月9日查驗鴿及鴿棚時,因原告原因,該鴿無法飛行,無法進(jìn)行查驗。
經(jīng)裁判組慎重研究決定:本次比賽只有唯一一羽歸巢鴿,屬超常規(guī)現(xiàn)象,比賽成績無效。
(2)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證據(jù)。
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鴿比賽獎金22500元和要求兌現(xiàn)大獎賽冠軍獎杯。直至開庭都沒有任何一位“2009年北京市秋季1000公里大獎賽”裁判員確認(rèn)原告是冠軍。
原告參加了比賽,不是冠軍,從何有獎杯和獎金。
(3) 原告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(jù)。
信鴿比賽是體育比賽的一部分,根據(jù)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(guī)定,原告起訴的爭議是體育比賽的爭議,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》第33條規(guī)定:“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(fā)生糾紛,由體育仲裁機(jī)構(gòu)負(fù)責(zé)調(diào)解、仲裁……。”
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(guān)系。
原告在比賽之前和之后都明白服從裁判裁決,也了解規(guī)程中爭議解決使用仲裁的規(guī)定。
綜上所述:
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。
答辯人:北京市信鴿協(xié)會
2010年2月4日
北京市信鴿協(xié)會與李捷比賽糾紛證據(jù)清單
(被告方提供)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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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據(jù)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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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事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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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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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總局(2006)123號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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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鴿運動屬于體育運動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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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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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體育局(2009)58號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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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秋季1000公里信鴿比賽已經(jīng)北京市政府批準(zhǔ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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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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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鴿協(xié)會2009年競賽規(guī)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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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《信鴿競賽規(guī)則與裁判法》執(zhí)行,實行仲裁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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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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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員證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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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比賽裁判員有國家認(rèn)可資質(zh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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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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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鴿競翔報名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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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明白守則中服從裁決和遵守比賽規(guī)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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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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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比賽驗鴿查棚裁判陳述經(jīng)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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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鴿CHN2008-01-008241號無法驗鴿的經(jīng)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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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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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棚當(dāng)時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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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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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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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(xié)會競賽與裁判委員會會議紀(jì)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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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屬超常規(guī)現(xiàn)象,比賽成績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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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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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信鴿協(xié)會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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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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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棚時照片
2009年11月9日,17點前后,裁判去查棚時,賽鴿已經(jīng)被李捷洗得全身濕漉。
北京市信鴿協(xié)會
2010-02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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